适应新形势 解决新问题 促进新发展——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徐征谈修改《建筑法》
时间:2012-03-08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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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前夕,本报记者就当前建筑市场的一些热点问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改等问题采访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徐征。
《建筑法》的有些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记者:我们了解到,在即将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您将就建筑行业的根本大法——《建筑法》提出一系列的修改意见。这是基于什么样的背景和现实情况的考虑?
徐征:第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1998年建筑业总产值仅为112亿元,2012年已经发展至10万亿元。但是影响建筑业充分、健康发展的问题仍然很多,最突出的就是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多年来,国家虽然出台了大量的文件、部门规章,仍然没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影响建筑行业生存和发展重要问题。
第二,现行的《建筑法》是1997年11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是根据当时建筑市场的客观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制定的,实施13年以来,对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的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随着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现行《建筑法》的有些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第三,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7月至9月,十届全国人大对已经施行5年多的《建筑法》进行执法检查。根据执法检查中暴露出的情况,2003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常务会议听取了《建筑法》执法检查汇报。当年,建筑法的修改被列入五年立法计划。2004年建设部开始修改该法,2005年送审国务院法制办。但至今尚末完成。2011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组建了上海市全国人大代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题调研小组,通过多种方式,广泛了解上海市、江苏省等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情况,并认真听取了行业人士和法律专家等的意见与建议。我希望通过议案的方式,促进立法机关加快《建筑法》的修改进程。
《建筑法》毫无疑问是建筑业的大法,但这部行业大法多年来一直处于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状态,显然十分不利于我国建筑业的充分发展。
第四,自《建筑法》施行以来,针对建筑业发展的一些实际情况,尤其是建筑市场发展和企业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文件和司法解释,这些规章、文件和司法解释提出的一些制度、设定的程序、界定的法律关系,是工程建设管理和司法处理相关建筑业纠纷案件的实践经验的总结,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建筑法》的不足和缺省。因此,通过《建筑法》的修改程序,将这些被实践已经证明的有利于建筑业发展的制度、程序和观点吸收到《建筑法》中,将更有力、充分地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法》两大问题亟待重视
记者:能介绍一下您的这份议案的主要内容吗?
徐征:议案的主要内容为:提请全国人大对已经施行了13年、对我国建筑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建筑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目前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建筑法》的诸多方面进行修改,具体包括两大内容。
第一,《建筑法》同以《建筑法》为上位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调整范围不一致。《建筑法》明确:“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则称:“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这种不一致,导致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中职责不清、无所适从。因此,《建筑法》的调整范围需要适当扩大并进一步明确。
第二,《建筑法》的规范内容不全,不能适应当前建设活动依法管理的需要,且未能同相关法律的规定相协调、衔接。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建筑法》对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平衡,未对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及其与工程验收交付的关系作出规范;未对工程发包方未能及时结算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工程能否交付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这是造成目前市场大量出现的拖欠工程款的很重要的制度缺陷。
二是《建筑法》缺少对承包人以外的工程建设行为主体尤其是对发包人的法律约束。
(下转第2版) 三是相关法律中有关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有效规定应当在《建筑法》的章节中有所体现,作出衔接性表述。比如:《合同法》第286条有关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41条关于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的规定等等。上述法律中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禁止低于成本价竞标等规定,都是目前建筑企业解决工程款拖欠和低于成本价中标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应该在《建筑法》中明确适用这些法律规定的相关定义、范围、程序等问题。
四是现行的《建筑法》对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未作区分,而这两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区别却是根本性的。因此在客观上影响了行业的发展。公平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应为修法重点
记者:针对《建筑法》存在的上述问题,您建议怎样修改?
徐征:在我提交的议案中分别就《建筑法》的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工程建设资金监管、公平承发包双方的法律责任、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工程造价管理、区分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等方面,提出了九个方面约计二十多个节、条、款提出了修改、调整、增加和删减的建议草案。总的来讲,其重点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建议调整和扩大《建筑法》的适用范围。我在日常工作中和本次起草议案过程中接触到的同行和相关人士,对现行《建筑法》基本都有一个形象的评价,即“半部建筑法”。其原因就在于现行《建筑法》确定的调整范围没有完整地覆盖所有的建筑活动。本议案建议扩大《建筑法》适用范围,将目前仅限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活动的“建筑工程”,修改为“建设工程”,有利于《建筑法》在公用设施、桥梁道路、港口码头、水利设施等重要的土木建筑活动中发挥作,有利于统一立法的国家要求,有利于行业的监督管理。也有利于建筑行业的市场化发展。
第二,建议公平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现行《建筑法》对发包人关切的工程质量以及建设工期等问题,都已作出相对明确规定。但是对承包人的核心利益——工程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也是导致目前建筑市场发包人、包括政府投资工程大量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最重要原因。因此,我建议在《建筑法》中增加工程价款确定及工程造价的管理方面的明确规定。
第三,建议加大对承包人以外的各工程建设主体的法律约束监管力度。现行《建筑法》共83条,其中对承包人以外的各工程建设主体尤其是对发包人的监管约束的条款很少,即使有,也非常笼统。这是造成目前建筑市场秩序混乱,转包和违法分包猖獗等问题的直接原因。因此,我建议在《建筑法》中增加对建设资金监管、发包人指定分包等内容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