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将出台建筑保护条例
时间:2013-04-07 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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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召开的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情况的说明。未来陕西省各地的历史建筑、优秀现当代建筑和普通建筑等将得到有效保护。
条例(草案)规定,反映城市发展历程、具有时代特征或者标志性建筑,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建筑,构成历史城区整体风貌特色的建筑,体现城市地域特色的传统建筑、名人故居旧居,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都可以申请认定为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应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实施整体性保护。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和相关产业。建筑工程选址,应避开历史建筑,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实施原址保护。
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价值特征和保存现状的不同,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三类。
条例(草案)规定,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科学研究价值的建筑,能够反映城市历史文化特点的建筑,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等建筑,可以认定为优秀现当代建筑。
在优秀现当代建筑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筑的尺度、体量、高度、色彩等方面,应与优秀现当代建筑相协调。优秀现当代建筑买卖、转让、出租后,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摘自《中国建设报》 2013-04-01 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