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是“减负”还是“增负”
时间:2014-07-23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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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发文称,在调研机构对我国各行各业总体税收负担做的统计中,包括建筑业在内的服务业以25.1%至38.8%的税率大大高于制造业21%的税负。该文认为,现行税收政策不利于服务业发展,没有“公平对待”,并呼吁“这种现象亟待改变”。
营改增是福是祸?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简称《报告》)中指出:“改革已经进入攻坚区和深水区。”深化改革“要从群众最期盼的领域改起,从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最突出的问题改起,从社会各界能够达成共识的环节改起,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据住建部市场监管司一位处长在第三届中国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年会上透露,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最晚在2015年。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减税的利好效果多次为官方所津津乐道。
营改增果真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福星”么?
笔者认为,《报告》中上述这段话,也大体上概括了当前我国深化税赋改革所面临的形势,改革的路径和改革的任务。把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问题放到《报告》明确规定的这些语境体系中,可以看出前述文章认为当前税收政策对服务业不利于发展,显示“不公平”,呼吁“亟待改变”的看法。作为来自建筑施工企业一线的管理人员,我们也对建筑业营改增从理论到实践谈一谈自己的想法。
建筑行业税改应该从行业出发
毫无疑问,税收深化改革是大势所趋。依法照章纳税,是宪法赋予企业法人、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是,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也不能因依法征税带有某种强制性,而忽略改革进程中应予重视的“最期盼”、“最突出”、和能与各界“达成共识”的必由之路。这既是对纳税人主体的尊重和依靠,也是十八大以后中央所强调的群众路线、民主意识等优良传统回归之必需。
笔者认为,在建筑业行将开展的营改增试点中,应该回答并注意解决究竟是“减负”还是“增负”的原则问题。
建筑业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提高就业率,刺激和加大内需,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构建新型城镇化尤其是农民市民化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又一个强力“引擎”。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是我国长期追求的目标,在某种意义上它甚至带有战略性。
因此,建筑业的税赋深化改革成功与否,能不能达到预期的“利好”目的关系重大。它不是靠主观的良好愿望,也不是靠“闭门造车”式的所谓“顶层设计”,更不是靠几个知名“学者”敲击键盘定出个什么“比例”能奏效的;它应该是靠“迈开腿,勤动嘴”,“到工地、到企业”,不耻下问等大兴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的务实作风的回归,把税改方案建立在符合市场规律,兼顾各方利益和切实可行的基础上。
暂行方案脱离行业轨道
据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完成的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的调研报告显示,如果将建筑施工企业的税率由营业税税率3%直接上调到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的增值税税率11%缴纳的话,66家建筑施工企业2011年应缴纳增值税同比税额减少的仅有8家,占12%,而实缴税额增加的却有58家,占88%,而且这66家建筑企业中有24家年总营业额为1194.64亿元,按3%的税率应缴纳营业税仅35.84亿元,“营改增”后销项税额118.39亿元,应缴纳增值税将达69.67亿元,实际税负为5.83%,比营改增前增加税负高94.4%。
另根据一份调研报告指出,大型总承包企业税负增幅为57%,中型企业税负增幅为72.86%,专业建筑公司税负增幅为73%,小型建筑企业税负增加竟达3.6倍。
上述数据充分说明了营改增的设计方案的初衷也许是美好的,但它的实施细则很大程度上脱离这个行业的实际。不是营改增这只“鞋子”去适应建筑业这个“大脚”,而是要“削足适履”,不然,实践中就必然要出现“南辕北辙”的负效应。
建筑施工企业的营改增,有许多现实问题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认真研讨应对。
多因致税负由减变增
造成企业实际税负增加的原因主要是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根据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而进项税额抵扣不足主要表现在:
⑴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约占总成本的30%—40%,这部分成本是根本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抵扣的(谁见过劳动者出卖劳力而获取工资还要开发票?)。而占总成本40%—50%的材料采购,在目前也很难做到全额抵扣,因为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的材料采购存在就地取材、个体供应的情况。
⑵不同材料进项抵扣的差异也很大。如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自产建筑用砂、土、石料;通过自己采掘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质来生产出来的砖、瓦、石灰、自来水;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商品砼时,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上列出的材料都是工程项目所需的主要材料,占合同价款比例较大,这就使得施工企业使用这部分材料时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税率只有6%,而不是17%。
⑶国家明文规定的减免或退税产品和劳务,如商品混凝土,在很多地方是实行免税的,有的建设项目商品混凝土费用占主要业务成本的20%以上。
⑷营改增前购买的机械设备进项税及机械租赁费进项税很难抵扣以及税改后的金融业被划为建议征税类,贷款利息极有可能拿不到专用发票。
⑸建筑承包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确定由其提供的多种材料和大型设备,供货方将直接对口建设单位,这些材料和设备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也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同时,工程施工用的水电也与甲供材一样,难以取得专用发票。
⑹异地施工项目,如果项目所在地暂未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企业将无法取得专用发票。
综合上述种种情况,企业实际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很有限,多是变数。很多项目是“随行就市”,如人工费只升不降,又无专用发票,这种“抵扣”是“画饼充饥”,没有实际利好意义,它势必造成企业税负无形加重的局面。
增值税是价外税,但牵一发而动全身。实行营改增后,由于建筑市场是买方主导,业主在合同价格条款谈判上占有绝对优势。因此,即使改变了税别,相同标的物的合同价格变化也不会很大。建筑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由于企业在项目上取得的合同毛利、甲供材料、劳务、折旧和费用等多种事项都存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无法抵扣导致成本加大,利润下降。同时,建筑企业购置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可按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将进项税额从原价中扣除,所以资产账面价值肯定比营业税时课税小。由此来看,企业总资产将下降,总负债将上升,出现利润下降,而这或将导致企业资产结构发生变化,从而严重影响企业核心竞争力。如此一来,或将触及建筑施工企业生死红线。
[align=center]来源:中华建筑报 [/alig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