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获通过
时间:2012-07-16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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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六章35条,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旨在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条例》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条例》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条例》对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以及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作出相关规定。《条例》规定,城市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条例》还规定,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在无障碍信息交流一章,《条例》规定,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当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在无障碍社区服务一章,条例规定,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此外,《条例》还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